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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2017年08月03日 17:19  点击:[ ]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内容

1.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2.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依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3.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4.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5.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

6.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二、评议方式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政府信息公开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三、评议活动

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评议结果由委办公室通报。

3.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委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解释。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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