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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2017年08月03日 17:18  点击:[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委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本委各单位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结合本委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一并实施。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采取综合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扬;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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