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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类——喀什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2016-12-08 10:21   审核人:

一、凡在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出口组装加工型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二、投资者在开发区范围内投资建厂、新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和开发要求,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本地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三、投资者在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在报建过程中,减免行政许可项目工本费。

四、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属于喀什经济开发区鼓励类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不高于300元人民币/㎡给予产业扶持。(已经享受过其他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五、鼓励工业企业租用开发区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属于喀什经济开发区鼓励类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在标准厂房的租金和使用上实行优惠扶持,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六、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按照超额累进比率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比例从5%50%不等,具体按照《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七、201011日至202012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八、对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转化加工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用电给予每度0.1元人民币的地方财政扶持;对开发区内的进出口贸易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企业出口产品属开发区生产的,地方财政奖励0.05元人民币;每出口创汇1美元,出口产品非开发区生产的,地方财政奖励0.02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兑现方式,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九、在开发区内新办的的工业企业,对其开展的委托人才培训或自行组织的人才培训,给予200/人的一次性财政扶持。

十、201111日至20151231日,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十一、对开发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技术、产品质量、服务等指标满足政府采购需求、价位与外地产品同等的前提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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