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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类——喀什经济开发区金融类企业投资优惠政
2016-12-08 10:19   审核人:

一、对于金融机构在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出资设立法人机构,开发区为新设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服务,并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在开发区新设或迁入开发区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币,未满5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企业享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申请上级财政资金,建立支持开发区建设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在开发区新建或开设的金融机构,为开发区基础设施、产业转化升级、重大项目投资给予资金支持的,根据本年度涉及开发区贷款总额与上年度比较,按照贷款增长部分的1%给予银行奖励。

六、对新开设的金融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带头将单位账户开设在该金融机构,并鼓励引导开发区内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办理存款业务。

七、在开发区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按照超额累进比率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比例从5%50%不等,具体按照《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普惠政策加成20%财政扶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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