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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5〕1508号)

2017年12月13日 11:26  点击:[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5〕1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为引导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经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等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投资领域的重要改革和制度创新。《办法》总结国内外制度建设和实践经验,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体制机制,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

(二)贯彻实施《办法》,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有利于撬动社会投资,激发社会和民间投资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切实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加快缓解制约我国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的瓶颈,为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实施工作,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通过特许经营拓宽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社会和民间投资参与重点建设,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重要支撑。

二、贯彻实施《办法》的重点任务

(一)主动作为,加强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领域广、部门多,为强化指导协调,形成部门合力,推动特许经营有序开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作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机制,汇总分析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情况,统筹特许经营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政策,推动制度落实。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特许经营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清理修订工作,促进制度规则统一。针对《办法》关于简化审批的规定,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梳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核准事项,简化流程、规范时限,同时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特许经营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核和联审联办,减轻投资者负担;针对《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特许经营价格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融资服务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政策措施,根据本地区实际完善配套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民间投资预期。

(三)积极引导,推广特许经营。大力推进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范、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切实做好特许经营项目统筹规划和协调平衡。根据《办法》规定条件,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广泛筛选适宜开展特许经营的项目,深化前期研究,谋划重点推进项目,积极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以及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运营管理(O&M)等方式开展特许经营。大力加强宣传推介,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组织实施。要落实好《办法》规定的各项鼓励支持措施,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运营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促进特许经营项目早日落地、早见成效。

(四)广泛宣传,推进能力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政策解读、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并组织开展培训、咨询服务和经验推广。尽快完善专家咨询、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政府决策支持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上述原则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及时总结本地区在贯彻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指导协调,协助解决《办法》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并总结推广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经验,下半年将适时对各地区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将进行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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