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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绩效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2015年07月01日 12:02  点击:[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绩效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五个服务”理念,建设人民满意的行政机关,按照“四个需求”、“五大任务”的要求,对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实行绩效管理考评。

第二条 考评遵循以下原则: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考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㈡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对目标任务进行科学、合理分解,不能量化的提出具体的定性要求;㈢综合评定,注重实绩;㈣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考评对象

第三条 委绩效考评工作在委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委绩效办”),由综合处室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绩效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评对象为委机关各处室(监察室单列)、直属事业单位、委属二级局单位,对监察室的考核定等由委领导确定。

第四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考评内容为业务指标、自身建设指标、公众满意度测评和领导评价四大类。

第六条 根据发展改革委年度工作安排,各单位按照自己的职能,制订目标任务,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绩效办,作为年度业务指标考核依据。

第七条委绩效办每年制定绩效考评细则,细化自身建设指标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确定考评权重和提供考评依据单位,报委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领导评价在委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中进行。

第九条 公众满意度测评在本委(不含第八条中所列范围)、本系统、相关厅局、企业、院校、医疗机构等服务对象中进行。

第十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进行绩优加分,绩优加分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 考评权重

第十一条 业务指标考评占40%,自身建设指标考评占25%,公众满意度测评占20%,领导评价占15%。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绩效考评成绩=业务指标考核成绩×40%+自身建设指标考核成绩×25%+公众满意度测评成绩×20%+领导评价成绩×15%+绩优加分。

第六章 考评方式和考评程序

第十三条 对考评对象采取分类考评,分为综合处室、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委属二级局四大类。

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考评主要采取绩效自评、指标考评、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依据委内考评细则、年初制定的业务指标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自评要填写自评评分表,业务指标自评要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委绩效办依据委内考评细则,逐项进行数据采集和审核评分。提供考评依据的单位按考评细则分工提供当年度各部门相应指标数据,委绩效办组织人员对业务指标自评的真实性、准确性查验。

第十七条 提供考评依据的单位加强日常督查,每月汇总情况,每季季初前20日向委绩效办提供上季度考评数据,委绩效办综合相关情况在全委通报。

第十八条委绩效办牵头组织,人事处实施,采取问卷评议形式对各被考核部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测评。

第十九条 委绩效办汇总相关数据,形成考评成绩,报委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考评定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不合格处室单位:(1)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有受刑事处罚的;(2)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因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并败诉的;(4)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被 “ 一票否决 ” 的;(5)在自治区效能办明察暗访中,个人或处室单位出现违反绩效管理规定的;(6)发生问题经媒体曝光被查实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7)在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8)发生其它重大问题被查实的。

第二十一条 将年终绩效考评结果按总分顺序排名,按一定比例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在委内通报。考评为不合格的处室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检查,对处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或免职。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管理必须赏罚严明,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第二十三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年底评价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工作实绩、廉洁自律、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与行政奖励、行政问责、干部任免等相挂钩。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推进各部门进一步改善管理、完善制度、强化服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委属二级局单位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内设部门考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委绩效办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9日印发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效能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下一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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