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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在线限时办结规定(试行)

2015年04月29日 17:36  点击:[ ]

第一条 为加强委机关效能建设,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机关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属二级局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限时办结是指符合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材料满足办理要求的前提下,承办人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所受理的事项。

第四条 限时办结事项的范围包括:属本委职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办理时限:

(一)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二)(三)(四)不包括需请示上级、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

(五)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备案,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节能服务公司的审核备案初审工作,1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1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需要委托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九)对申请人提出定(调)价、收费的申请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定(调)价格、上报、缓议或暂不受理等答复。拟定(调)价、收费方案自我委价审会通过后,10个工作内完成(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会及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处理时间除外);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调整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一)审批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9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听证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审核)决定。

(十二)核发《收费许可证》,对审查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十三)年度审验自治区收费许可证,年审资料齐全的参审单位,在《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年审登记表》等资料填写合格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完成全部年审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收费许可证》。对年审中存在乱收费等问题的单位应及时告之,并当时做出处理建议。

(十四)办理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五)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核报,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或上报,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八)申请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证,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时间上报申请;办理已批准的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证,3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11号令)规定时限做出答复。

(二十)一般价格举报案件,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价格或收费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交办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十一)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同级机关函请办理的其他事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部督查工作的通知》(新发改办〔2011〕1822号)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情况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做出答复。

(二十三)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代表、委员。

(二十四)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做到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计算。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间界定。委领导签发文件时间为办结时间。

第八条 因下列情况不能限时办结的,承办人应及时以处室名义书面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一)需报上级审批、答复的;

(二)需跨部门审批、会签的;

(三)服务对象所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在办理时限内办结的。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承办人要按程序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并以处室名义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原因。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承办人不在工作岗位的,及时安排他人代办,或实行AB角制,做到相互补位。

第十一条 全委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限时办结规定,对无特殊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根据委机关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负责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来委机关办事人员可向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991-2814051、2821741。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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