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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安排部署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作相关工作

2018年06月06日 12:37  点击:[ ]

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23号),为落实首批20个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实施效果,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6号),对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作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示范项目建设。要突出目标导向,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示范项目各项工作,确保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按要求建成投产,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各单位要多措并举,着力构建项目推进机制。一要建立电价退坡机制,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投产的首批示范项目执行每千瓦时1.15元(含税)标杆上网电价,并建立逾期投运项目电价退坡机制,具体价格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另行发文明确。二要建立建设内容调整机制,在不影响行业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三要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未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明确时限开工或投运的项目投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限制参与后续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三是各单位要加强协作,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将建立健全和强化落实“退坡、调整、退出”三项工作机制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地方相关单位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效益。国家电网公司要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并提前研究示范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确保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严格按照国能发新能〔2018〕46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首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深化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对接,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哈密5万千瓦熔盐式光热示范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明确时限投运,督促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和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保障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及时发挥首批项目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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