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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改革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8月03日 18:11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改革信息工作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筹协调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发展改革部门改革信息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综合改革工作机构改革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07〕101号)精神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工作和电子政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切实发挥改革信息在政务运转、政务公开、情况通报、经验交流、动态监测、政策指导、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服务,为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地改革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改革信息是指在发展改革部门职能范围内,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典型性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领导和群众关注的,可作为情况反映、决策和指导工作依据的,引导舆论宣传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改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改革信息工作是发展改革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信息沟通协调的作用;要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为信息工作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系统,创新信息工作方式;要加强有关人员的技能培训,掌握基本的信息工作流程和技能。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改革信息工作,负责信息的引导、选用、发布与宣传工作,并对各地信息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科(处)室具体负责当地的改革信息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改革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改革信息工作载体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改革信息工作载体主要有两种:《经济体制改革》简报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体制改革”栏目。

《经济体制改革》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各项改革信息的简报。“体制改革”栏目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引导改革舆论、实施政务公开的网络平台。

第七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各方面信息交流互动。要充分利用发展改革部门的现有信息载体,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反映本地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信息。

第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大力创新信息工作手段和方式,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类信息资源。

第三章 改革信息报送要求

第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改革信息报送系统和文件机要系统,按照有关信息采集和报送权限的规定,报送有关改革信息。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报送改革信息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第十条 改革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改革形势;重要改革工作部署;关键领域改革实施情况;面临的突出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和改革建议;体制创新的典型经验;区域性的改革创新和试点;重要会议和领导讲话;领导和群众关注的改革难点、重点、热点的情况和分析;创新改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月、季、半年、年度经济体制改革情况;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情况;其他需要通过信息渠道报送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主题明确、文题相符、逻辑清晰、文字简练,尽量以具有代表性的数据、例证说明情况;分析问题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对策建议应尽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 改革信息使用和共享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体制改革与社会保障”栏目等载体和召开信息工作会议等形式,做好信息的利用及反馈工作。重要信息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系统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每季度统计汇总各地报送改革信息的情况,并适时通报。

第十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开发和建立有关改革政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信息方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当地信息使用和共享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保密、程序、权限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改革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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