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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2017年08月03日 18:09  点击:[ ]

第一条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分范围: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工作由我委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提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报请委分管领导审定后,通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先进文明处室的考核条件。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实行目标管理。各单位每周至少要向办公室报送1条以上信息,重点处室至少报送2条以上,办公室平均每日至少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1条以上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实行记分制。

(一)报送记分。各考核评比单位向办公室报送信息每条记1分;如年终达不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每少报1条倒扣1分。

(二)采用记分。报送信息采用后,按以下标准记分:

1.凡被我委《要情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记5分;被《新疆发展改革委通讯》、《信息快报》、《经济体制改革》、《价格管理工作》、《价格信息快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

2.认真完成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约稿任务,完成四大媒体约稿或向其提供新闻稿件的记10分。

3.经办公室上报,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每项记2分;若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加记10分。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激励机制,对采用的信息付给一定稿酬。每年由办公室汇总奖励一次,并每两月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政务信息年度先进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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